专利申请费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,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没有按规定的费用足额缴纳的,视为没有缴纳:
一、申请费、公布印刷费、申请附加费: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受理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;
二、申请要求优先权的,在缴纳申请费用同时缴纳优先权费;
三、实质审查费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缴清(仅适用于发明专利);
四、恢复权利费:1)因不可抗拒而延误丧失权利的,自障碍消除后二个月内,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缴清;2)因正当理由延误期限丧失权利,可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;
五、复审费:自申请人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;
六、撤销请求费自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;
七、维持费:第一次申请维持费缴纳期限自申请日起的第三个年度的第一个月内,以后的期限是前一年度期满前的一个月内;
八、专利登记费和授予专利权的年费,自收到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授予权之日起二个月内;
九、著录事项变更费、无效宣告请求费、强制许可请求费、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费,自申请人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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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企业:东莞市佳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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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公司名称: |
东莞市佳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|
| 地 址: |
东莞市东城大道广信大厦C座A梯五楼 |
| 联系人: |
何俊杰 |
| 电 话: |
13728246836 |
| E-Mail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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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来源IP: |
219.130.5.81 (2008-04-03 14:40:29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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